為規范其他個人轉讓不動產個人所得稅征收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其他個人轉讓不動產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其他個人,是指自然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自然人投資者。
二、其他個人轉讓不動產取得財產轉讓所得,應依法適用20%的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其他個人如果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和應納稅額的,對其個人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調整為:
1.住房:市區(含望城區、高新區)、長沙縣2%;瀏陽市、寧鄉市1%;
2.非住房:市區(含望城區、高新區)、長沙縣2%;瀏陽市、寧鄉市1.5%;
3.土地使用權:2%;
4.拍賣房產和土地使用權:3%。
四、其他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12日起施行。《長沙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轉讓房產和土地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長沙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長沙市地方稅務局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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