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3日,湖南省地方稅務局發布了《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辦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號)。2018年,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對原公告進行了修改,重新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印發〈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辦法〉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就有關規定解讀如下:
一、明確了稅務機關可以采信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的幾種情形
在存量房交易實踐中,的確存在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情況。為便利基層操作,統一全省執行標準,明確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采信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一)由法院裁定、判決和仲裁機構裁決的存量房轉移價格;(二)通過具有合法資質的拍賣機構依法公開拍賣的存量房轉移價格;(三)存量房曾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者存在功能性結構缺失、破損等嚴重質量問題的;(四)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情形。相比《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辦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號),刪除了“交易雙方為直系親屬的”這一情形,理由是:直系親屬關系在稅收實務操作中難以判定,尤其是在目前信息共享程度較低,相關部門提供親屬證明受到約束和限制的大背景下,稅務部門存在較大的執法風險。此外,這一條款扭曲了贈與和買賣的市場行為,很多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的房屋贈與行為與房屋買賣行為之間形成了巨大的稅負差異,誘使納稅人編造低價合同。刪除該條款,有利于促進稅收公平。
二、明確了異議處理流程
《公告》第五條至第十一條明確了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流程及法律救濟途徑。
三、明確了納稅人對計稅價格有異議的,可委托相關機構進行評估
納稅人如果對主管稅務機關經調查核實后認定的計稅價格仍有異議的,《公告》第八條規定:“可委托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參照評估機構或者涉稅財物價格認定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委托方承擔。”《公告》相比《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辦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號),刪除了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各市州地方稅務機關應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兩家以上(含兩家)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參照的評估機構,采用輪侯方式參與個案評估工作,并報省地稅局備案。”理由是:評估費用由委托方承擔,而招投標由稅務機關來組織,委托方和招標方分離,實踐中操作難度很大。并且通過招標方式確定評估機構,將其他符合資質的評估機構排除在外,也存在一定的訴訟風險。
四、明確了《公告》實施的起始日期
明確了《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辦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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