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6日,湖南省地方稅務局發布了《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資源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2018年,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對原公告進行了修改,重新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資源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就有關規定解讀如下:
一、明確省內跨縣市開采資源稅應稅產品的納稅地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等規定,《公告》明確了省內跨縣市開采資源稅應稅產品的納稅地點:“在省內跨縣市開采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單位,其下屬生產(開采)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縣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生產(開采)地納稅。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稅產品,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的單位按照開采地的實際銷售量(或自用量)及適用稅額計算劃撥。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稅產品,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的單位按照開采地的實際銷售額及適用稅率計算劃撥。”
二、明確對磷礦石和雄黃礦石繼續暫緩征收資源稅
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資源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湘政辦函〔1994〕135號)相關規定,繼續明確:“對磷礦石、雄黃礦石暫緩征收資源稅。”
三、明確困難減免和災害損失稅收減免相關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七條、(三)《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資源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湘政辦函〔1994〕135號)等規定,刪除原公告中超出授權范圍的“困難減免”的表述,修改為:“在開采、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損失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資源稅。”
四、明確《公告》施行起始日期
《公告》明確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資源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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