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規范全省稅務系統稅收票證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制發了《安徽省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現將《實施辦法》的內容解讀如下:
一、《實施辦法》制定的背景
《辦法》已經于2013年2月25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為嚴格執行《辦法》的規定,原安徽省國稅局、原安徽省地稅局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分別進行了稅收票證管理制度的起草工作,針對稅款繳庫退庫工作的實際需要,對《辦法》在實踐操作環節需明確的地方進一步細化要求。2018年6月,借國地稅機構改革契機,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多方調研、聯合辦公,結合稅收票證管理特點,逐條比對,逐條融合,終形成了《實施辦法》。
二、《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實施辦法》的適用范圍。本《實施辦法》適用范圍規定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和稅收票證印制企業印制、使用、管理稅收票證,適用本辦法。”
(二)稅收票證的定義。稅收票證是稅款征收和納稅人繳納過程的重要憑證。《實施辦法》將稅收票證定義為“本辦法所稱稅收票證,是指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法規,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代征協議,征收稅款、基金、費、滯納金、罰沒款等各項收入(以下統稱稅款)的過程中,開具的具有規定格式的收款、退款和繳庫憑證。稅收票證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或者收取退還稅款的法定證明”,將稅收票證形式描述為“稅收票證包括紙質形式和數據電文形式。數據電文稅收票證是指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辦理稅款的征收繳庫、退庫時,向銀行、國庫發送的電子繳款、退款信息。數據電文稅收票證,不包括存儲在稅收征管系統中紙質稅收票證的電子信息。”
(三)崗責界定和設置。雖然實際工作中各地稅務機關收入核算部門負責稅收票證管理工作,但崗責界定和設置不夠明確。《實施辦法》對此進行了規范,規定“各級稅務機關的收入規劃核算部門主管稅收票證管理工作。省、市(不含縣級市,下同)、縣稅務機關收入規劃核算部門應當設置稅收票證管理崗位,由專人負責稅收票證管理工作。負責稅款征收的分局、辦稅服務廳等(以下統稱基層稅務機關),應當設置稅收票證管理崗位,由專人負責稅收票證管理工作。稅收票證管理崗位和稅收票證開具(含印花稅票銷售)崗位應當分設,不得一人多崗。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應當確定專人負責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四)對稅款繳庫的時限進行了統一規范。《辦法》中對稅款繳庫的規定較為籠統,為更有利于基層實際操作,對稅款繳庫時限進行了統一明確。《實施辦法》規定“稅收票款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辦理結報繳銷。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代征代售人開具稅收票證(含銷售印花稅票)收取現金稅款時,辦理結報繳銷手續的時限要求是:(一)當地設有國庫經收處的,應于收取稅款的當日或次日辦理稅收票款的結報繳銷;(二)當地未設國庫經收處和代征代售人收取稅款的,按限期、限額(限期30天,限額20萬元,并以期限或額度條件先滿足之日為準)辦理。(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的,應按稅法規定的稅款解繳期限一并辦理結報繳銷。當地設有國庫經收處的,稅務機關應當積極引導代征代售人按日辦理稅款的解繳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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