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關于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匯總申報繳納 增值稅 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匯總申報稅款劃分明細表
填表說明:
1、如統一核算的當月應納增值稅稅額為負數(即有留抵稅額)的,不再計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無需填寫此表;
2、“總機構當期應納增值稅總額”取自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34行;
3、被匯總單位稅款劃分比例=被匯總單位當期實現銷售額÷總機構當期實現銷售額總額;被匯總單位當期應分攤的增值稅=總機構統一核算的當期應納增值稅總額×被匯總單位稅款劃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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