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公布)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3號),現將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有關征收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主管稅務機關每年應選擇5種以上行業的個體工商戶作典型調查,典型調查的比例為該行業個體工商戶總戶數的5%;每年應選擇專業市場總數的10%作典型調查,典型調查戶數不低于該市場個體工商戶總戶數的5%。
二、稅務機關將核定個體工商戶定額的初步結果在稅務機關網站上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
三、定額執行期為1年。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期限為定額執行期結束后的90日內。
四、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超過定額30%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
五、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連續3個月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30%的,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
六、定期定額戶停業不需向稅務機關分月匯總申報。
七、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深國稅發〔2006〕207號)和《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定期定額戶定額執行期滿申報納稅期限的公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2014年第1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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