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描述】
納稅人發生發票丟失、被盜、損毀致無法辨認代碼或號碼、滅失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備案。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的通知》(稅總發〔2014〕154號)
【報送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 | 1份 | |
2 | 登報聲明發票遺失作廢的版面復印件等證明材料 | 1份 | |
3 | 經辦人身份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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