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推進和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在逆全球化國際貿易背景下,以零關稅撬動生產要素自由流動具有重要現實意義。零關稅可以看做國際貿易的全球趨勢,也是海南自貿港的重要制度設計。
在零關稅政策的帶動下,吸引了越來越多的企業入駐到自由貿易港,隨后,海南相繼出臺的方法也逐步明確了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時間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
主要享受優惠的企業有:
1. 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企業(法人機構);
2. 設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二級分支機構(非法人機構);
3. 設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
總體來講,注冊地址在海南,并且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加上對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以及海南自貿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通通可享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三大產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時間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相關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主要享受優惠的企業有:
1.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游企業;
2.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現代服務企業;
3.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高新技術產業企業。
以上規定的企業,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包括從境外新設分支機構取得的營業利潤;或從持股比例超過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與新增境外直接投資相對應的股息所得,并且被投資國(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不低于5%的,都能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新增投資的方式又包括有在境外新設分支機構、境外投資新設企業、對已設立的境外企業增資擴股、收購境外企業股權。
三、新購置的資產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舊和攤銷
時間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和攤銷。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而采取加速折舊、攤銷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該方法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主要享受優惠的企業有:
1. 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企業(法人機構);
2. 設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二級分支機構(非法人機構);
3. 設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
設立在自貿港實行查賬征收的一級、二級分支機構及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含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在內的,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自行建造、自行開發三種形式的,都可享受成本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舊和攤銷。
四、如果稅務機關認為企業自行判定結果有誤,會不會直接取消我們的資格?
別擔心,海南的政策都是很“人性化”的。稅務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申報享受鼓勵類產業優惠的企業不符合要求的,會與企業充分協商,如果企業不認可稅務機關意見,稅務機關將把爭議事項上報至海南省稅務局。
其中,涉及主營業務是否屬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的爭議事項,省稅務局會對照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先行判斷,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確認工作。
另外,涉及實質性運營的爭議事項,省稅務局會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規定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是否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進行確認。
五、產業類型多種多樣,如果出現了省稅務部門還無法界定的情況,那如何處理呢?
稅務部門與企業就主營業務是否屬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出現爭議,且省稅務局難以界定時,省稅務局會提交海南省發展改革委界定并出具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