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辦理 ODI
境內和境外實體的設立
境內境外銀行賬戶的開立
投資項目的策劃
項目審批、核準、備案
銀行渠道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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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人條件
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
(二)具備或符合以下條件的,準予備案:
申請材料齊全、如實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備案:
1.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屬于核準情況的。
3.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的。
4.其他不予以備案的情形。
1.商務部門對哪些主體開展境外投資進行備案?
答:《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第二條規定,境外投資主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
2.事業單位境外投資可以備案嗎?
答:可以。《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第三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法人開展境外投資參照本辦法執行。
3.非企業法人境外投資可以備案嗎?
答:非企業法人在境外投資設立企業,應按照《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辦理;非企業法人在境外設立機構,不屬于商務主管部門境外投資管理范疇,因此不能為其辦理備案手續。
4.國內自然人以個人名義境外投資可以備案嗎?
答:不可以。自然人境外投資不屬于商務主管部門管理范疇。(自然人在境外為上市而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目前由外匯局負責辦理相關的外匯登記手續。)
5.國內金融企業境外投資可以備案嗎?
答:國內金融企業境外投資非金融企業屬于商務部管理范疇,可以備案,但應征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
6.國內企業成立未滿一年,可以境外投資備案嗎?
答:可以。但需對相關資金來源和資金構成進行說明。
7.國內企業可以跨行業境外投資備案嗎?
答:可以。若境內外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資格資質有要求的,企業應當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8.國內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由哪一方辦理境外投資備案?
答:《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第十四條規定,投資主體為兩個以上共同開展境外投資的,應當由相對大股東在征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后辦理備案。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應當協商后由一方辦理備案。
9.國內投資主體境外投資參股比例小于10%可以備案嗎?
答:可以。
10.中央企業在地方的下屬企業如何辦理境外投資備案?
答:中央企業在地方的下屬企業應通過中央企業集團總部在商務部辦理境外投資備案手續。
11.中央企業參股地方企業如何辦理境外投資備案?
答:若地方企業股份占比大,由地方企業在省商務廳或設區市商務局(委)辦理境外投資備案手續;若中央企業股份占比大,由中央企業在商務部辦理境外投資備案手續。
12.國內企業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需要備案嗎?
答:需要備案。
二、關于境外最終目的地的相關問題
13.如何認定境外投資的最終目的地?
答:最終目的地是企業投資最終用于項目建設或持續生產經營的所在地。
14.境外投資最終目的地是金融企業可以備案嗎?
答:不可以。《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第二條規定,僅限投資境外的非金融企業。
15.境外投資設立企業最終目的地處于境內的如何備案?
答:對外投資設立企業最終目的地處于境內的,原則上為該對外投資路徑上第一層級的境外企業辦理備案。
16.國內企業并購擁有國外(綠卡)長期居住證的中國自然人在境外設立的公司(最終目的地),可以備案嗎?
答:不可以。
17.最終目的地為境外投資基金可以備案嗎?
答:在境外設立的投資基金公司如無具體項目視同平臺公司,不辦理備案手續。如其有具體項目,可直接為項目辦理備案手續,基金作為路徑公司處理。
18.哪些情形的境外平臺公司可以辦理備案手續?
答:四種情形可以辦理備案。1.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境外投資基金;2.為境外上市目的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3.最終控制的資產在境內的境外投資,為其境外第一層級平臺公司辦理備案;4.為境外發債目的設立的平臺公司。
19.在境外以發債為目的而設立的平臺公司如何備案?
答:境內投資主體應事先取得國家發改委的備案確認文件并提交,方可辦理境外投資備案手續。《企業境外投資證書》經營范圍需注明僅用于境外發債。
20.擬并購的境外公司名稱有中國字樣,可以備案嗎?
答:不可以。《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獲得批準的企業,境外企業名稱不得使用“中國”、“中華”等字樣。
21.境外最終目的地是特殊目的公司可以辦理備案嗎?
答:可以,所稱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企業為實現其實際擁有的境內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22.國內投資主體通過境外層級公司參與投資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應該對國內投資主體的境外第一層級公司報備,還是對特殊目的公司報備?
答:對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報備。
23.國內公司高管依據外管37號文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A,國內其他投資者欲參與境外上市,獲取A的相應股份,可否辦理境外投資備案?
答:不可以備案。《企業境外投資證書》的中方投資主體不能是境內自然人。
三、關于投資路徑的相關問題
24.作為投資路徑的境外平臺公司需要辦理境外投資備案嗎?
答:作為投資路徑的境外平臺公司不是最終目的地企業,不需要辦理境外投資備案。
25.如何認定是作為投資路徑的境外平臺公司?
答:作為投資路徑的境外平臺公司不具備開展具體經營業務的功能,其收入來自子公司的分紅。
26.已經備案的境外投資企業可以作為境外投資路徑嗎?
答:不可以。境內投資主體在境外設立的作為路徑的平臺公司原則上不應具備開展具體經營業務的功能。若要將已備案的境外投資企業作為投資路徑,必須辦理終止備案方可。
27.對于已備案并利用境外企業作為投資路徑開展投資的,如何處理?
答:對于已經利用境外企業作為路徑開展投資的,如果企業辦理該境外企業的變更手續,應理順投資路徑,明確投資最終目的地,為每個最終目的地企業換發新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舊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同時交回并作廢。
四、境外投資分類管理的相關問題
28.哪些類別屬于國家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
答:根據《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74號),限制境內企業開展與國家和平開展外交方針、互利共贏開放戰略以及宏觀調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資,包括:1.赴與我國未建交、發生戰亂或者我國締結的雙多邊條約或協議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開展境外投資;2.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3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者投資平臺;4.使用不符合投資目的國技術標準要求的落后生產設備開展境外投資;5.不符合投資目的國環保、能耗、安全標準的境外投資。其中前三類須經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29.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需要辦理備案手續?
答:《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第六條規定,按照企業境外投資的不同情形,分別實行備案和核準管理。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準管理,其他情形實行備案管理。國內投資主體按照《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核準初審取消后相關工作的通知》(商辦合函【2018】286號)文件要求,直接報商務部辦理核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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