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
、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
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業務流程
1、輸入記賬憑單
記賬憑單是會計專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按照經濟業務事項的內容加以歸類,并據以確定會計分錄后所填
制的會計憑證。它是登記賬簿的直接依據。
2、代理記賬會計專員依照客戶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證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等。
3、納稅申報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發生法定納稅義務后,按照稅法或稅務機關相關行政法規所規定的內容,在申報期限內
,以書面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有關納稅事項及應繳稅款的法律行為。
4、填寫繳款書
稅收通用繳款書在納稅人進行轉賬繳納稅款時,由納稅人申報稅務機關審核開具納稅人具以納稅的完稅證明。
是企業填制的用來到銀行繳納稅款的票據,只有通過銀行劃轉后才能做納稅的有效憑證,不能用來收取現金。通
用繳款書沒有通過銀行劃轉前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5、繳納稅款
納稅人應當按照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確定的征收方式繳納稅款。征收方式可分為自核自繳;申報核實繳納;申報
查定繳納;定額申報繳納等。
6、輸出完稅憑證
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扣繳義務人代扣或代收稅款時,向納稅人開具的、證明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書面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