姆巴佩被申請注冊數百次體育明星名字屢遭搶注商標專家建議
● 目前我國商標法律制度對于惡意搶注界定仍未明晰,對于搶注行為的后果性規定僅為駁回申請或進行宣告無效,無法有效對惡意搶注者進行懲罰與警示
● 搶注體育明星的名字作為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屬于不當利用他人聲譽,應按擾亂商標注冊秩序進行處罰
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作出修改的決定。其中第四條增加了“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定。
這一變化,無疑讓以“奮力奪金:知識產權和體育”為主題的2019年世界知識產權日更添亮色。畢竟,體育明星姓名、各類體育賽事的名稱與徽標、知名體育品牌等都曾屢遭搶注,讓以知識產權為重要根基的體育事業受到不利影響。
中國社科院大學知識產權中心主任、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李明德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稱,搶注體育明星的名字作為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屬于不當利用他人聲譽,建議按擾亂商標注冊秩序進行處罰。
257件姆巴佩商標申請
體育明星名字屢遭搶注
對于很多運動員而言,一戰成名后的結果很可能是他(她)的名字忽然成為了別人的商標。
有著8秒內突襲60米過掉5人的紀錄,幫法國隊一路過關斬將并最終捧起大力神杯的姆巴佩,在2018年俄羅斯足球世界杯中成為最耀眼的新星。
尤其是在姆巴佩的封“神”之戰——法國4:3淘汰阿根廷的比賽后,法國的姆巴佩突然被傳出來“是我們中國的”消息。
原來,“姆巴佩”3個字已經被申請注冊為中國商標了。僅在上述戰事的次日,就有申請人提交了20多件“姆巴佩”商標注冊申請。隨后數天內,共出現了100多件與“姆巴佩”相關的商標注冊申請。
記者于4月24日晚間查詢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中國商標網,輸入“姆巴佩”,可以檢索到257件商標申請,其中不乏運動用品。
這當然不是個例。中國籃球運動員姚明、易建聯,網球運動員李娜,美國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艾弗森、林書豪等,都曾經被搶注為商標。
其中最有名的莫過于喬丹案。此案從原商標評審委員會開始,一路打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終,最高人民法院對提審的10件相關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其中明確了主張姓名權保護的標準和條件,依法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邁克爾·喬丹對“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同時,因福建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對于爭議商標的注冊具有明顯主觀惡意等,認定喬丹體育公司的3件“喬丹”商標應予撤銷,判令原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喬丹公司也因此失去最佳上市時機,印證了‘聰明反被聰明誤’的古訓。”南京知識產權法庭庭長姚兵兵說。
姚明也曾因名字被注冊為商標“姚明一代”,與武漢云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對簿公堂,姚明方面稱這種擅自使用誤導許多不知情的消費者認為其商品與姚明有特定關聯,從而謀取不正當利益,其行為涉嫌侵權。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侵權成立。
惡意搶注難以界定
懲罰警示收效甚微
為何體育明星名字總會成為商標搶注的對象?
姚兵兵分析,當人們的生活水平逐漸達到小康后,會更關注健康運動,因此體育產品具有更大的市場,很多市場主體都想進入這一領域,“都想‘搭車’傍名人,借機提升自已商品的影響力和市場占有率”。而這種行為助長了不誠信的市場競爭行為,同時也損害普通消費者的利益。
“搶注的目的多是為了搶占商機,待價而沽,僅有少數是自己使用。搶注的原因在于體育明星的姓名蘊含巨大的商業價值,基于其在體育賽事中取得的優異成績,受到公眾的贊賞和崇拜而具有更大的影響力和號召力。”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黃玉燁說。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董炳和認為,體育明星更受商標搶注者的“青睞”,是因為他們的姓名具有更高、更加穩定的商業價值。“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除了搶注者的投機心理之外,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球員和運動員平常要忙于訓練和比賽,商業敏感度不高,將自己的姓名作為商標保護的意識不強;二是我國體育運動的組織機制市場化程度不高,沒有像演藝界那樣普遍有經紀人或經紀公司;三是制度缺陷,在被搶注后維權難度大,成本高。”董炳和說。
廣西民族大學廣西知識產權發展研究院院長齊愛民也認為,搶注行為成本低,“僅通過300元的注冊費用就可以申請商標”,而維權成本高,“往往因為耗費巨大的財力物力望而卻步”。同時,當前我國商標法律制度對于惡意搶注界定仍未明晰,對于搶注行為的后果性規定僅僅為駁回申請或是進行宣告無效,無法有效對惡意搶注者進行懲罰與警示。此外,國內體育行業對于商業價值的開發管理缺乏相應制度,體育名人或相關機構自身知識產權意識不足,缺乏知識產權布局意識,無法預見或顧及不到商標搶注的發生。
在李明德看來,這些做法都很有問題,“不正當利用了體育明星的聲譽,他們之所以能成為體育明星,在于自身艱苦努力和相關媒體的推介,這應當是一種獲得保護的利益,不能未經許可就去搶注”。
雖然娛樂圈明星的名字也有被搶注為商標的問題,但是體育明星姓名的被搶注,帶來的社會問題尤甚。
董炳和認為,體育明星是拼博向上的體育精神的承載者,體育明星的姓名被搶注為商標后會導致過度商業化利用,對體育精神造成損害。同時,體育明星對體育愛好者尤其是青少年體育愛好者影響甚大,其姓名被搶注為商標后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中,會對相關公眾在商品的來源以及質量特性等方面產生誤導,從而損害他們的合法權益,甚至可能對青少年的世界觀和價值觀產生不利影響。
齊愛民則稱,搶注體育界名人、著名機構名稱或徽標等有三大損害:一是對于體育名人的姓名權、名稱權與著作權的侵害;二是如果惡意搶注在與體育名人、機構或徽標并無直接聯系或具有諷刺意味的商品上,將給體育名人與體育機構的名譽權帶來損害;三是對其商業價值造成損害,“無論是從商標維權所需的費用來看,還是從未來商業價值的開拓上,都將受到不利影響”。
承認明星姓名財產價值
強化姓名商標注冊審查
遏制商標不正當申請行為,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問題。在商標法此次修改的同時,還需要跟進一些制度或措施的完善。
李明德認為,商標應當是用在商業活動中的標記,關于這一點,商標法第四條已有明確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李明德同時強調,申請注冊的還應當是屬于自己的標記。不是為了使用在商業活動中的注冊以及把屬于別人的東西如姓名拿過來作商標,甚至把商標注冊當成一門生意來做,都違背了商標制度的本意,違反了市場主體應當遵守的誠實信用原則。
李明德建議:第一,商標注冊申請人在申請注冊,應當提出證據,證明他已經用過或準備使用;第二,已經用過的可以注冊,如果是準備使用,則可以對此進行公示,但不發注冊證書,等申請人真正提交了使用證據,再頒發注冊證書;第三,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時應作出聲明,即你申請注冊的商標是你的,不是別人的,如果將來發現不是你的,就可以拒絕注冊或是直接撤銷。
董炳和認為,商標搶注是一種機會主義行為,其唯一目的是獲利。要根治這種行為,“一方面要消除當今社會上普遍存在的投機、一夜暴富等不良心理,減少搶注的內在沖動;另一方面要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使其獲利的目標難以實現,減少搶注的外在誘惑”。
董炳和建議,強化包括體育明星在內的公眾人物的姓名、肖像等人格要素的保護,在法律上正式承認它們的財產價值和財產屬性,無論是納入人格權還是設立單獨的形象權,使公眾人物在對抗商標搶注時有更充足的權利依據。同時,在商標注冊過程強化對姓名商標的審查,對申請人名義與姓名不一致的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供姓名主體同意的書面文件或權利轉讓憑證,在審查環節上盡量減少與在先姓名權沖突的可能性。
董炳和還建議,優化姓名權或形象權侵權民事訴訟制度和機制,在管轄權、舉證責任以及訴訟成本承擔等方面向權利人合理傾斜,減少維權法律風險,降低維權成本。建立注冊商標強制轉移制度,在認定構成惡意搶注的情況下直接將爭議商標轉移給權利人,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宣告商標無效,從而使姓氏商標所蘊含的商業價值回歸到姓名主體,既鼓勵相關主體維權的積極性,又徹底阻斷搶注者獲利的渠道。
姚兵兵則建議,從商標注冊源頭嚴把注冊關,即使注冊沒有正當理由取得的所謂注冊,在行使所謂的權利時也應有所限制。“商標法修改草案中對此類問題已經關注,并立法予以規制。”(法制日報 記者 張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