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專用權,是指商標注冊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專有使用核準注冊的商標的權利,它是一種法定的權利。《商標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在現實生活中,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現象時有發生,那么,如何認定是否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根據《商標法》第57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根據《商標法》第4條的規定,該法關于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判斷被控侵權標識與主張權利的注冊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應在考慮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市場知名度的基礎上,對比兩者文字的音、形、義,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文字及圖形等備要素的組合等因素,對兩者的整體、主體部分等起到主要識別作用的要素進行綜合判斷,從而得出兩者是否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的結論。類似服務,則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剛,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據此,行為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將近似標識用于與商標注冊人提供的服務類似的服務中,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混淆或認為兩者具有特定聯系的,其行為構成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那么,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具體行為表現又有哪些?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這種行為是比較典型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假冒”行為。其后果是混淆商品出處,誤導消費者,損害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和消費者的利益。
2.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這也是比較常見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其后果是混淆商品出處,誤導消費者,損害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和消費者的利益。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通常發生在流通環節,也是一種較為常見的商標侵權行為。在現實生活中,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有的是生產者自行銷售,有的要通過他人進行銷售。其后果也是混淆商品出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損害消費者利益。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偽造”,是指沒有經過他人同意或者許可,模仿他人注冊商標的圖樣或者實物,制作出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相同的商標標識。“擅自制造”,是指沒有經過他人同意或者許可,制作他人注冊商標標識。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是指采用零售、批發、內部銷售等方式,出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冊商標標識。這類行為直接侵犯了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
5.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這類行為,在被稱為“反向假冒”,即在商品銷售活動中,消除商品上的他人商標,然后換上自己的商標,冒充自己的商品進行銷售。這種行為既侵犯了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也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這類行為,是2013年商標法修改時新增的。主要是指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諸如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方面的條件,從而幫助他人完成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7.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這是一項兜底性規定,是指上述6類行為以外的其他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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