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銷的前置程序
公司在依法進行清算后,存在兩種結果:
一是經清算后凈資產不為負數,則在清償所有債務后,若有剩余財產可依法進行分配,注銷公司;
另一種則是資不抵債,此時如果作為清算組不能與公司的債權人就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方案達成一致意見,則應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應從非破產清算程序轉入破產清算程序,作為股東應該向人民法院申請公司破產,從而最大限度的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雖然,隨著商事登記制度的改革,公司注銷日益簡化,但是,作為公司的股東應當切記: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銷的前置程序,否則可能就會對企業所負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二、注銷不清算或虛假清算,股東應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雖然,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銷的前置程序,但是,仍然有很多公司在注銷過程中,根本不清算,或者以虛假的清算報告來注銷公司,更有甚者,明知公司存在未清償的債務且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黑名單的情況下,清算義務人仍然以虛假的清算報告注銷公司,其違法清算行為的直接后果,就是導致公司債權人因債務清償主體消滅而無法主張債權,其實質是濫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了債權人合法利益,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另外,在公司注銷過程中,工商登記部門均要求公司股東承諾:“公司債務已清償完畢,若有未了事宜,股東愿意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承擔責任”。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第二款“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的規定,公司注銷不清算或以虛假清算報告注銷公司的,作為債權人仍然可以依據股東所作的承諾,追究股東的法律責任。
三、執行程序中,注銷不清算,法院可追加股東作為被執行人
若公司作為民事案件的被執行人,此時股東違法注銷公司,則執行申請人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直接向執行法院申請變更、追加股東作為被執行人,從而全體股東需要對公司正在執行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綜上,在有限責任公司注銷過程中股東作為清算義務人,務必依法清算,在發現公司資不抵債的情況下,應當依法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否則,若以虛假清算報告注銷公司將會構成濫用公司的獨立性及股東的有限責任,從而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特別說明:本文“公司”均指“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