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一座一寸土一寸金的城市,很創業者都香港那邊去發展,在香港注冊公司,闖出自己的一番事業,但隨著經濟的發展,一些政策和規則也會隨著變化,而香港注冊公司也會有新變,那接下來一起來看看。
香港注冊公司在廣大投資者心中已經是一個熟悉的經營和投資工具,是內地企業“走出去”的跳板。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香港也十分重視維持本港金融體系健全穩定。香港實施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的國際標準,2018年有2條條例應時而生,這2條條例基本涉及到所有香港公司擁有者以及香港公司注冊代理和中介們,同時也涉及到即將要去注冊香港公司的人士,因此大家一定要重視起來,否則將面臨巨額罰款和巨大風險。
香港注冊公司
一、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簡稱SCR)”
為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提高香港注冊公司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香港新修訂了《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和《公司條例》,此次修訂產生的重大影響之一就是——新法案要求公司必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簡稱SCR)”。新規已于2018年3月1日開始實施。
具體規定:
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對重要控制人進行登記在冊,登記在冊事項內容必須建冊并存于注冊辦理處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執法人員將隨時進行查閱。
如未有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處第四級罰款(即25000元),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處罰款700元。對于填寫內容確保真實,虛假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100,000-300,000元及監禁6個月至2年。
香港注冊公司
二、公司服務需申領牌照
香港法例第615章《2018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修訂)條例》加入了新的發牌制度規定: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須向公司注冊處處長申請牌照,并須符合“適當人選 ”準則,方可在香港經營提供信托或公司服務的業務。
具體規定:
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或擬在香港經營信托或公司服務的業務,都必須向香港公司注冊處處長申請牌照;并須符合「適當人選」準則,方可在香港經營提供信托或公司服務的業務。任何人如在香港無牌經營信托或公司服務業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 100,000 港元及監禁6個月。
香港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有效期一般為三年。信托或公司服務持牌人就過往牌照批給或續期申請所提供的詳情有任何變更,則持牌人須在自變更發生一個月內通知香港公司注冊處。信托或公司服務持牌人如欲在牌照到期后繼續經營信托或公司服務業務,則須在牌照有效期屆滿前60日或之前提出有關申請,否則逾期申請,則須在該牌照有效期屆滿之后重新申請新的牌照,舊有牌照作廢不得繼續使用,期間亦不得再從事任何有關信托或提供公司服務的業務。信托或公司服務持牌人如擬停止經營信托或公司服務業務,亦須在擬停止經營該等業務的日期之前,向注冊處具報停業的意向及擬停業的日期。
這一新制度的生效,無疑對信托及秘書公司有更專業,更嚴格,更高的要求。
溫馨提示:若您香港公司的指定服務代表沒有取得專業牌照,您的香港公司或產生罰款及公司可能被吊銷,而無牌服務公司因沒受監管,也會對您香港公司之后的運營產生潛在的不良影響。
這樣的兩條新規均已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如今新政實施已過去近1年,依然有很多企業人士和香港公司擁有者并未引起足夠的重視。比如,新在新的發牌制度規定下,市面有許多資質不足的代理公司抱著僥幸心理仍在進行無牌經營。為了嚴厲打擊這一現象,香港政府近段時間以來,開始加大力度查處秘書公司無牌經營的違法行為,許多無牌秘書公司都收到了香港注冊處下發的警告,甚至一些情節較為惡劣的直接被注冊處查封并處罰。
因此,不要因為忽視或是僥幸而讓自己及所屬企業蒙受損失,面對巨大的風險。